关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遂宁经开区规范性文件《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开管规〔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23年6月1日印发实施,现将《实施方案》解读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实施程序
本《实施方案》主要适用于遂宁经开区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未尽事宜中、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集体土地上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征收补偿方式,按纳入征收安置面积1平方米补偿1平方米方式进行。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一)有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的记载为准。
(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相关部门组织勘丈或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公司测绘为准。
(三)被征收人对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的,经本人申请,经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复核并最终确认为准。
四、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搭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生产生活配套用房的处理
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生产生活配套房屋,经区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据其历史成因和使用情况,对认定为合法的给予补偿。
六、生产和营业设施补助
集体土地上房屋住改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如能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等手续,对其实际从事经营的面积给予相应的生产营业设施补助费(营业房200元/平方米,生产房100元/平方米);手续不齐的减半补偿。
七、征收安置补偿补差标准
(一)征收安置的过渡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炉灶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结构和楼层补差的标准按《实施方案》附件1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实施方案》附件2执行。
(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确定户型面积时,不得超过纳入征收安置面积的20%。若超过20%按接房时公告的市场价执行。超安面积补差标准按《实施方案》附件2执行。
(四)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实施方案》附件3执行。
八、政策解释方及施行时效
本《实施方案》由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