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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研发机构看过来!一条利好政策等你申报

来源:国家级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9-02 09: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日前,由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四川省财政厅、成都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经合发〔2021〕73号)正式出台,利好科技创新型外资企业。

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均可自评申报:

一是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二是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

三是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该文件还就申报及审核流程、审核方式、申报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符合财关税〔2021〕24号文件要求的外资研发中心(见附件1),作为注册在我省独立法人的,由外资研发中心申报;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由其所属注册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

申报及审核流程

(一)申报。外资研发中心对照申报条件,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省经济合作局申报。

(二)审核。省经济合作局会同财政厅、成都海关和省税务局(前述4个部门简称“审核部门”)自收到按要求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外资研发中心是否符合条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申请表(附件2)。

(二)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提交其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及设立研发中心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三)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或非独立法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提交研发总投入及明细, 包括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资产是指外商 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含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及联系方式等)。

(六)累计采购设备原值清单〔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七) 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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