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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与文旅中心 关于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发现问题隐患的通报(第2期)

来源:国家级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5-08-04 16: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与文旅中心

关于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发现问题隐患的通报(第2期)

近期,商务文旅中心会同南强街道对相关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海琳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先予以曝光。

隐患一:灭火器摆放不符合要求、且部分灭火器过期。

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整改要求: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隐患二:安全出口设置不足,且一处安全出口被封堵。

此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整改要求:

1.立即停止封堵安全出口的行为,确保所有安全出口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2.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和人员密度,按照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增加必要的安全出口,以满足安全疏散的需求。

隐患三:电动车辆随意停放在厂区内。

此项违反了《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相关规定。

法规依据: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整改要求:立即停止电动车辆违规停放行为,清理现有违规停放电动车,严禁再次违规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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