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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经开区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关于《经开区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现将《经开区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4年227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龙海

联系电话:0825-2318273

邮箱:346667922@qq.com

 

附件:《经开区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9

 

 

 

 

 

经开区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开区新桥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保障经开区新桥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提升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新桥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新桥镇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经开区新桥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的资金

第四条 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属于经开区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第五条 区财政、发改、生态环境、建交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新桥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七条 新桥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站并运行,应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开征新桥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遂船发改〔2017〕556号)规定,新桥镇污水处理费按居民0.4元/吨、非居民0.6元/吨、特种行业1.00元/吨征收。

第八条 向新桥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新桥镇污水处理费

向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新桥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新桥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新桥镇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算征收。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公共供水企业水表抄表数为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新桥镇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征收主体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新桥镇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新桥镇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新桥镇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区财政。

第十三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征收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新桥镇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四条 新桥镇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财政。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征收主体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新桥镇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征收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各征收主体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新桥镇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计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新桥镇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六条 公共供水企业、各征收主体委托的单位代征新桥镇污水处理费,由财政从新桥镇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财政局规定。

第十七条 各征收主体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新桥镇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新桥镇污水处理费暂由丰泽自来水公司、道和自来水公司代收,新桥镇政府需核实收缴金额,协助丰泽自来水公司、道和自来水公司足额收取新桥镇污水处理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新桥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规定,应当予以废止。

第十九条 新桥镇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新桥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新桥镇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缴入财政的新桥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方式,向提供新桥镇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前,新桥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单价按2.25/吨计取,水量按实计算;新桥镇污水处理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二条 新桥镇应当根据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运营协议的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结果,按期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新桥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新桥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新桥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 财政局对新桥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污水处理服务费由财政按期支付,新桥镇应承担的费用由财政代扣代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新桥镇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新桥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新桥镇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新桥镇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十八新桥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交局生态环境局按各自职责承担。

第三十条 施行期间,新桥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xxxx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