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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部门解读】遂宁市公安局关于《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材料

由于近年来遂宁市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市城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急剧增加,特别是老城区,人流、物流、交通混杂,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滞后,人、车、路矛盾突出,特别是“停车难”和“停车乱”现象突出。为从根本上治理和规范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遂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多方论证,起草了《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草案)》,并于2019年6月27日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出台《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通过半年的运行和各类情况收集,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1月8日对《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遂宁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办法》规定遂宁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市城区范围内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办法》明确了市公安局是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承担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城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辖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推广公共停车信息智能化建设。

《办法》明确了停车服务费用收取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逐步实行差别化收费(即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执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逐步实施“同一区域占道停车路内高于路外停车”“城市中心高于外围”的停车收费标准。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审核、取消的程序和原则。

遂宁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