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关于严格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 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规范招生秩序,结合我区“问题大排查、作风大整治、工作大提升”工作部署,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所有公、民办学校在市、区当年的招生入学文件规定招生时间前,一律不得开展招生工作,包括学校不得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现场招生咨询宣传活动,不得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测试,不得通过报刊、网络发布招生信息,不得提前承诺录取或收取相关费用等。
二、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三、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尖子班、重点班、快慢班。
五、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和实物。
六、严禁学校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接收转学学生出现大班额现象。
各校要把治理违规招生入学行为和大班额防治工作作为治理教育领域突出问题,集中力量专项治理。社事局把此项工作纳入“排整提”工作重要内容,加大督导问责力度,畅通群众举报和受理渠道,对群众反映、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相关学校责任人严肃问责。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