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2020年度申请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的通知
关于2020年度申请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文件规定,现将申请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经开区新桥镇、北固镇,嘉禾、广德、九莲、富源、南强5个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开发区城镇户口,且在开发区落户1年以上的;
2.在市城区范围内(含开发区、河东新区、船山区,高新区,下同)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324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2.已与开发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开发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止申请日有效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户籍不在经开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与经开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开发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 年以上,且人均月收入不高于5228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
2.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4.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5.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二、申请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
1.《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结婚证(复印件),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4.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无固定收入的由社区核实出具收入证明);
6.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毕业证书)、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4.社会保险交存证明;
5.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等同于合同的人事录用、委任文件);
6.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
1.《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交存证明;
6.居住证复印件;
7.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三、保障标准及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选择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金补贴: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人/月。
城市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金补贴标准:3元/平方米/人/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电脑摇号或人工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城镇居民在经开区户籍所属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在经开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表格和申请材料提交至社区初审;社区审核后,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复核、公示后统一上报经开区建设交运局。经开区建设交运局协调相关单位联审后,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核,经公示合格后,按照申请人需求进行实物配租或发放租金补贴。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企业,可以由企业向经开区建设交运局统一提出申请,并填报《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和提供申请资料。
五、办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
六、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经开区建设交运局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公共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一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金补贴。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与租金补贴不能同时申请,申请人在填写表格时应明确保障方式。
(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开区建设交运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计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及诚信系统。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因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
(六)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为公告起始日。
(七)咨询、投诉电话:开发区建设交运局:825-2318273。
附件: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Ⅰ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编号:
遂宁市经开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Ⅰ
申请人员类型:□ 市城区城镇居民
□ 新就业大学生
□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
公租房保障类型:□ 公租房实物配租
□ 公租房租金补贴
| 申请材料目录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页数 |
| 1 | 居民身份证 | 5 | 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 | ||||||
| 2 | 居民户口本 | 6 | 若购买车辆,提供购买发票 | ||||||
| 3 | 婚姻证件 | 7 | 若有工商注册,提供工商登记文件 | ||||||
| 4 | 收入证明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需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保持书面整洁,不得随意涂改。
二、《申请人填写页》由申请人根据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三、“收入证明”方面,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无固定收入的由社区出具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时,相关工作人员请务必认真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在资料复印件上签署“已核查原件,复印属实”等说明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同时,核查人需签名确认。
五、本表由经开区建设交运局负责解释。
所属社区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所属街道办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填写页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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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 状况 |
□是 □否 低保户 | 联系电话 | ||||||||||||||||||||||||||||||||
| 户籍 情况 |
□是 □否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落户时间 | 年 月 | ||||||||||||||||||||||||||||||
| 工作 情况 |
工作单位 | 工作 现状 |
□ 企业 □ 个体工商户 □ 灵活就业 □ 退休 □ 机关事业单位 □ 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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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 情况 |
个人年收入 元 ,家庭年收入 元,人均年收入 元/月 | |||||||||||||||||||||||||||||||||
| 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
□是 □否 | 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
□是 □否 | 通讯地址 | ||||||||||||||||||||||||||||||
| 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户籍情况 | 社保缴纳情况 | ||||||||||||||||||||||||||||
| 城镇户籍 | 户籍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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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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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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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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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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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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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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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 庭 财 产 情 况 |
□ 是 □ 否 有营业用房、仓库、车库等非住宅用房, 价值 万元; □ 是 □ 否 有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之类的机动车辆,数量 辆,价值 万元; □ 是 □ 否 有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折算 万元; □ 是 □ 否 经商办企业或个体商业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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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上述所填写内容为本人和共同申请人真实情况,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如有隐瞒、虚假等,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愿接受相关处罚。同时,承诺当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将及时主动向你处告知,申请更改相关信息。若未及时告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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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不动产登记、民政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资料进行联审,经开区建设交运局进行资格终审。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