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审计监督范围及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开区管委会及其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与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审计中心)负责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除纳入上级审计部门各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区内通过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及管委会要求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管委会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审计。其余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内审,并将审计项目结果报国资审计中心备案,国资审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管委会安排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条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资审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财政、建设、交运、发改、自然资源、水利、环保、市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国资审计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各建设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配合国资审计中心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监督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资料完备,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内审,符合审计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报送国资审计中心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对隐蔽工程多、施工工艺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
第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及主要步骤: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组织施工方收集整理好送审资料,完成内审工作,并填报结算审计立项审批单(附件1);
(二)结算审计立项审批单经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资审计中心审批;
(三)国资审计中心按管委会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结算审计中介机构;
(四)审计中介机构应在15日内对送审资料进行熟悉、核查,提出是否需要补充完善的书面意见和现场踏勘计划安排;
(五)国资审计中心组织审计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踏勘现场;
(六)审计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程量、组价等进行核对,出具初审报告;
(七) 国资审计中心组织对审计中介机构初审报告情况进行复核,由复审单位出具复审报告书;
(八)国资审计中心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计中介机构签定《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核验证定案表》;
(九)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及《结算书》(一式伍份);
(十)国资审计中心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文件。
第八条 竣工结算审计需提交的资料有:
(一)工程建设计划、立项、备案文件及招标核准资料,项目开、竣工报告;
(二)工程招标投标等相关资料;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评审意见书;
(五)财政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控制价清单;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签证;
(七)有效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量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资料、中(终)期计量表;
(八)对发生工程变更的项目,需提交完整有效的相关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九)经建设单位及监理等相关单位合法程序确认并签字认可的材料(设备)价格核定单,并附询价、定价依据;
(十)其他与工程决(结)算相关的资料。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内部审核,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对初步审计结果有争议的问题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审计中心,由国资审计中心对初步结果进行审议,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审计中介机构等进行工程结算核对,对各方意见一并研究解决。
第十条 国资审计中心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对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四章 审计中介机构的采购及管理
第十一条 国资审计中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关标准和要求等,依法采购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支付审计咨询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按《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结算审计服务费标准》(附件2)计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费采购控制价。建设单位应对送审情况严格把关,杜绝施工单位高估冒算等行为,并明确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审减率超过5%部分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资审计中心报送初步审计结果,并对其所出具的审计结果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出具报告时限由国资审计中心在结算资料交接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国资审计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计中介机构及聘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要求和基本程序认真组织实施,重合同守信誉,不断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 国资审计中心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做好对接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其审计质量和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及廉政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复核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国资审计中心在内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情况下,可按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或中介机构开展复核工作。复核内容主要针对初审单位在工程造价的审核方面进行,对工程变更,增加、减少工程,价格调差,组价变化等情况进行审计复核(复核工作的时限及费用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五章 审计监督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国资审计中心履行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列入财政预算或专项解决。
第十八条 财政拨付的审计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的设备、仪器、软件等购置和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鉴定及政府采购审计中介服务等支出。
第六章 审计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阻碍审计监督,不按照审计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审计监督中发现的虚假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线索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资与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立项审批单
2.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结算审计服务费收费标准
3.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结算审计复核工作时限及费用标准
附件1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
结算审计立项审批单
时间: 年 月 日
| 工程名称
|
|
|||||
| 主要建设
内 容
|
|
|||||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
| 合 同
总金额
|
小写: (大写: )
|
|||||
| 送审金额
|
小写: (大写: )
|
|||||
| 送审材料
清 单
|
|
|||||
| 施 工
单 位
意 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意 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 国 资
审 计
中 心
意 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结算审计服务费收费标准
| 送审金额
|
≤100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1亿
|
>1亿元
|
| 结算审计服务费收费比例
|
2.2‰
|
2‰
|
1.9‰
|
1.8‰
|
1.7‰
|
1.无审减效益费;
2.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土石方、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3.服务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单项收费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附件3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结算审计复核工作时限及费用标准
| 初审金额
|
≤500万元
|
≤1000万元
|
≤3000万元
|
≤5000万元
|
≤1亿元
|
≤2亿元
|
>2亿元
|
| 完成时限
|
15天内
|
20天内
|
30天内
|
40天内
|
50天内
|
60天内
|
90天内
|
| 包干费用
|
1万元
|
2万元
|
3万
|
4万元
|
6万元
|
8.8万元
|
9.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