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经开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提升我区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参谋、专业咨询、理论指导、技术支撑作用,我办组织起草了《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箱252572434@qq.com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7日。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区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水平,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参谋、专业咨询、理论指导、技术支撑作用,保障专家工作有效开展,结合遂宁经开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经开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入选遂宁经开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具有较强专业知识、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申报、遴选、聘任、使用、监督、考评、解聘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分局设立遂宁经开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专家库建设运行和专家使用管理工作。
专家领导小组设置组长一名,由安办副主任担任;专家领导小组成员由委属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专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分局综合协调组负责。
第五条 专家库划分为建筑工程类;道路交通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类;火灾防治类;特种设备类;工业类;商贸类;水旱类;地质灾害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类;信息化、通信保障类;应急救援类;安全社区建设管理类共14个专业组。专家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专业组进行补充和调整。
各专业组设组长一名,由相应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建设交运局负责:建筑工程类、道路交通类;应急管理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类,应急救援类,安全社区建设管理类;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防治类;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特种设备类;经信商科局负责:工业类,信息化、通信保障类;商务文旅中心负责:商贸类;统筹城乡中心负责:水旱类;自规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类。)
第六条 专家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筹专家库建设、运行、管理、指导工作。
(二)研究提出专家人员结构调整建议意见。
(三)研究审核专家聘任、解聘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专家办公室提请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检查专家办公室和专业组工作。
第七条 专家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工作措施等,报专家领导小组审核。
(二)组织开展专家的申报、遴选、聘任、解聘、换届、异议审查工作,提出专家的聘任、解聘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拟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专家领导小组审批。
(四)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活动)进行备案。
(五)受理核查专家履职过程中的问题线索举报。
(六)完成专家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业组职责:
(一)对本专业组专家队伍专业方向建设、管理、使用提出细化建议意见,提交专家办公室报请专家领导小组审定。
(二)执行专家管理办法,根据职能职责对本专业组进行具体协调、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协调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四)提出本专业组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建议。
(五)配合开展本专业组专家履职过程中问题线索的核查。
第九条 专家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申请、使用、监督、评价专家工作。
(二)负责专家开展工作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提出评审、验收等建议意见。
(三)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条件,协调相关企业及单位为专家提供安全防护装备及其他安全保障,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
(四)负责完成专家费用报销支付程序。
第三章 专家聘任
第十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事业。
(二)熟悉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领域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等资质证书,且在本领域享有一定声誉。同时,还应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1.大专学历,具有10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历;
2.本科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历;
3.研究生学历,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能够胜任应急管理相关工作。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特邀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对业务能力特别突出、实践经验特别丰富、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六)无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受到刑事处罚等及其他不适宜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领导小组发布征集遂宁经开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的通知。
(二)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申请人如实完整填写《遂宁经开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包含个人基本信息、执业资格、职称类型、工作简历、主要业绩等),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经推荐单位会同相关专业组审核同意后,提交专家办公室。
(四)专家办公室汇总后,提请专家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列入拟入库专家名单,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异议核实工作由专家办公室牵头组织。
(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各专业组可适时提出专家补充、调整等意见,专家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专家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期届满后,由专家办公室按照专家聘任程序牵头组织专家换届工作。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论证,以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体系、制度、预案、方案等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三)参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为灾害事故的分析研判、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四)参与执法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特殊时期值班备勤等工作。
(五)参加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理论研讨、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参与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参与各类宣教培训、应急演练活动等。
(六)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完成专家领导小组、专家办公室和专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要求查勘现场、调阅技术资料、调阅管理档案、参加有关会议、询问有关人员情况等。
(二)接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任何形式的干预。
(三)可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专家具有以下义务:
(一)接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专家形象。
(二)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并对本人工作成果负责。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商业秘密。
(四)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应急抢险救灾等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调遣,应按要求提供专家服务。
(五)履行专家职责期间,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履行专家职责期间,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专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工作对象单位工作、工作事项与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客观开展工作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委派单位和工作对象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不得对外发表履行专家职责期间接触的敏感内容或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
(三)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故意或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及结论,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为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以遂宁经开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商业活动。
第五章 专家使用及监管
第十七条 专家使用应遵循“谁使用、谁报销”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家使用应在事前完成由专家所在专业组的审批报备程序,可由使用单位向对应各专业组提出申请,也可由被使用专家直接向专业组进行报备。紧急情况下可先使用专家,事后及时向专业组报备。
(二)若专家库中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可使用库外专家(所使用的库外专家参照本办法管理)。
使用库外专家,除履行本条(一)项规定外,还应由使用单位会同专业组出具情况说明(附专家职称、学历证明材料)
(三)对跨类别使用库内精通多个行业领域的专家,经使用单位和专家本人充分沟通核实后,除履行本条(一)项规定外,还应报专家办公室登记。
第十八条 强化专家履职过程监督。
(一)使用单位负责专家履职过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反馈对应专业组。
(二)专家履职过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专家使用单位应在开展专家服务前告知被服务单位专家服务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意见建议反馈方法和投诉方式。
(三)专家办公室会同相应专业组开展专家履职过程中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编列专家使用预算,用于支付专家执行委派任务时的劳务报酬等费用。
专家使用经费实行年度预算控制,专款专用,不得超预算报销专家费。
第二十条 专家使用工作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记录专家工作情况,按程序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费用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参照上级专家库相应标准:中级职称600元/天,高级职称800元/天。
第六章 专家考评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库内专家实行工作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一)各专业组牵头负责专家工作考评,及时提交专家办公室备案。
(二)考评结果有不合格等次的专家,考评部门应对不合格情形予以书面说明,在专家聘期内累计两次出现考评不合格情形的专家,由考评部门将相关情况报送至专家办公室,经专家办公室初核后报请专家领导小组审议,按规定启动解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工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91-100分)。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工作认真负责,能够高效优质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积极建言献策,工作成绩突出。
(二)良好(81-90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工作责任感较强,能够按期优质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发挥专家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
(三)合格(71-80分)。认真履行专家职责,遵守工作纪律,能够按期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70分及以下)。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等行为的。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或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发现在申报专家时提供虚假申请资料和信息的。
(四)一年内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委派任务、不参加专家工作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或者在专家聘期内累计两次出现工作考评不合格情形的。
(五)不履行专家义务,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原则,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接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七)未经委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八)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严格专家解聘程序。
(一)各专业组可适时向专家办公室提出专家解聘意见。
(二)解聘意见经专家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提交专家领导小组审定。
(三)专家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发出解聘通知书,并在经开区门户网站发布通告。
(四)除专家聘期期满自动解聘的情形外,专家解聘后,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二十五条 被解聘专家自解聘之日起移出专家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