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4日
国家级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挂网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5年3月19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联系人:刘程

联系方式:0825-2315155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丰富我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切实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关于印发<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建行规〔202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票安置定义

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安置部门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将房屋货币化安置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拆迁人,用于在规定期限内购置购买商品房(包含住宅、商业房及车位车库等非住宅,下同)的安置补偿方式。房票安置是货币化安置的一种方式。

二、房票安置范围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在我区规划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纳入房票安置。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项目建设用地需要,由房征中心监督指导,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我区规划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纳入房票安置。包含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各种项目拆迁、已拆迁暂未规划修建安置小区的拆迁待安置居民和保全拆迁待安置居民。

三、房票安置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被征收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按照依法依规、政策引导、阳光公开、自愿申请原则实施。

(二)实名制原则。房票发放对象为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票面上注明被征收拆迁人及共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金额、开具日期、房票使用期限、核发单位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三)尽快使用原则。被征收拆迁人申请房票安置,自核发之日起计算,房票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有效期内尽快使用。

确因各种原因到期未使用的,可向核发单位申请退回房票,国有土地的按照公告颁布的其他方式安置;集体土地的在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充协议,按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安置。

四、建立房票购买房源超市

(一)建立房源超市。建设与交运局牵头,组织辖区内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原则,按程序组建全区商品房房源超市。纳入房源超市的应为存量商品房现房或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源超市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二)规范管理房源超市。纳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实行价格备案管理,企业应对房源楼盘位置、销售备案价、房源户型、交易日期等基本信息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卖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房票核算使用及其奖励标准

(一)房票金额核算。房票票面金额为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两部分组成。

1.货币安置补偿金额。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即过渡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装饰装修补偿费(无装修不计发)、附着物及配套设施补偿等项组成(已安置面积和已领取金额不计入房票金额)。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项目公告的标准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区房屋标准征收拆迁政策文件执行。

2.房票奖励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项目公告的房票奖励补助资金标准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按照房票核算货币化安置拆迁待安置面积×奖励资金标准(一、二类区域分别300元/平方米,三、四类区域分别400元/平方米)计算房票奖励补助资金执行。

(二)房票使用原则。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自主选择购买我区房源超市的商品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商品房购房合同须载明房票使用金额,房票票面金额原则应全部用于购买商品房,使用比例最低不低于95%。房票金额低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购房人自筹或可按相关政策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房票金额高于购房款的,且剩余票面金额5%以内的,可向区房征中心按程序申请兑付剩余资金。

(三)房票可分割合并。被征收拆迁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房票可按货币化安置面积分割核算一次,分割后,其记载的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被征收拆迁人持有本持有人名下多张房票的可合并使用。

(四)房票可转让一次。被征收拆迁人在市主城区另有住房的(须提供权证等材料佐证),房票经公证后可转让一次,转让合同中须明确安置补偿权益人仍由被征收拆迁人享有。房票转让后,其记载的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六、房票安置程序

(一)申请房票安置及核算房票金额。被征收拆迁申请房票安置分为新征收拆迁项目和已征收拆迁待安置两类情况。

1.新征收拆迁项目。在新征收拆迁项目中,被征收拆迁人自愿向征收拆迁实施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偿协议、核算房票安置补偿金额及其房票奖励补助资金。

2.已征收拆迁待安置户。被征收拆迁人自愿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中载明剩余待安置面积(扣除已实物安置面积)提出房票安置申请并签订货币化安置补充协议、核算房票金额及其房票奖励补助资金。

(二)选购商品房并签订购房合同。被征收拆迁持房票纳入房票安置的房源超市中选购商品房并签订购房合同。房票金额低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购房人自筹或可按相关政策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房票金额高于购房款的,且剩余票面金额5%以内的,被征收拆迁人携带《商品房购房合同》及其核算票据和房票复印件,按程序向区房征中心申请兑付剩余资金。

(三)资金结算。房源超市内企业根据被征收拆迁人持房票购房《商品房购房合同》及实际发生金额情况,每6个月向区房征中心申请房票金额结算兑付,区房征中心按程序组织及时兑付。

七、其他事项

(一)房票不得质押融资、违规套现,房票持有使用期间不计利息。

(二)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核发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三)房票持有人亡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监护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继承或代管证明材料,向房票核发单位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其记载的原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四)房票持有人持房票买房、转让、挂失、继承等各自环节须到区房征中心备案登记。

(五)遂宁市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系列购房支持政策适用于持房票购房,相关优惠可叠加享有。

(六)参与单位、个人和企业在实施房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取、套现安置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方案自2025年()月()日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安置申请审批表

2.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

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票安置流程图


附件: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