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关于印发《经开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卫生健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0—2021年度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的制定《经开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1年10月28日
经开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强化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职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十九大精神,全面推进健康中国战略,以提高临床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在严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关的基础上,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动态管理和队伍建设,规范执业活动,促进我区医疗卫生健康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在社事局的领导下,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设在局卫健文旅室,负责全区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负责实施及管理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给予指导、检查和监督,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机构
凡具备以下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设置条件,愿意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单位或组织,应向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四川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
1.区社事局承担除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以下的辖区内所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含民营、计生指导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县级医院、妇幼保健院负责本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区直管民营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由社事局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申报考核机构的评估工作,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送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对象、方式及内容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及乡镇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并截至2021年12月31日注册满两年的。
(二)考核方式及内容
考核工作将严格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并使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的改版等级新系统(登录地址:http://renew.cmda.net)。
根据《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简易程序业务水平测评形式可以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主要执业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1.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师登录系统,完善和确认个人信息,完成工作成绩、职业道德个人自评,通过医疗卫生机构评定,考核机构审核,同时,医师需通过“医师服务”app,完成人文医学(包括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其中一项未通过评定,即考核结果不合格。
2.业务水平测评。
简易程序的业务水平测评,医师可直接在线完成个人述职。一般程序的业务水平测评,医师通过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合格后,需参加专业知识的考核。全省统一采用“互联网+”测评模式,由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统一组织,我区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医师到指定考场,完成测评。测评结束,由省卫健委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四、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试的,即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合格证书或获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三)具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以下,考核机构直接认定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对医疗废弃物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患者、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机构的意见。
(二)考核机构要严格执行“良好行为记录”认定工作。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或奖励;评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市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三)在考核周期内从执业助理医师晋升为执业医师的考生,应按规定参加业务水平测试,不能按照“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方法予以免考。
(四)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本次考核的医师须提前向所在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或组织提出申请,开具证明后交考核机构备案。考核机构同意延期考核申请后,方可延期。社事局将延期考核医师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后以PDF文件形式及时报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在考试之前由社事局汇总后送至市定考办备案。其它途径提交延期申请的一律不予接受,按无故缺考处理,并判定此次考核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卫生健康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抓好落实,把定期考核工作纳入业务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提高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考核规定,提高考核工作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宣传,加强培训力度。各卫生健康单位要加大国家和省、市、区对定期考核的工作要求的宣传力度,及时组织培训,要让所有的考核医师知晓考核方式、程序、内容,保证每位医师按规定的要求参加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