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时间 |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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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标题 | 不文明钓鱼如何接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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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信内容 |
尊敬的经开区领导:
我是一个守法爱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老百姓,闲暇之余就喜欢钓鱼。国家出台了许多关于长江10年禁渔的规定,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对钓鱼人做出一些规定。对于这种利国利民的政策,作为钓鱼人我们也是坚决拥护的。我平时钓鱼也本着娱乐为目的,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人一竿进行娱乐性垂钓。
但是2021年8月27日,已经过了国家规定的禁渔期,上午9点多,来到小坝子的一个小沙坑钓鱼,左边是采沙石遗留下来的深坑,右边是以前堆积如山的建筑垃圾。刚刚下杆就听到有人吵闹,说不能钓鱼,于是我就收拾好东西离开,刚走不远,就被九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强行收缴了鱼竿。我就查询了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其第四条关于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的第三点主要任务。即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内陆重点水域禁渔政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实施“定人联船”“信息周报”,掌握所辖渔船动态。组织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适时组织执法联动活动和省际间联合交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纳入执法范围。明确规定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纳入执法范围,而《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第三条确定观音湖保护范围东至黄荆壕堤、东区堤、广济堤堤脚,西至北固堤、城区堤、南强堤堤脚,南至过军渡电站枢纽大坝,北至唐家渡电航枢纽大坝。第二十二条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其他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第三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按照国家的法律我是不应该被收缴鱼竿的,但是按照遂宁市的文件我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应该被责令改正,该处不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那就算景观河道,相关部门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既然犯了错,接受处罚教育是应该的,但是我多次找到九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错误,要求他们按照规定处罚,然后返还鱼竿。但是均被告知要等上级部门通知,一拖就是两个月了。
我在深刻反省自己错误的同时也有两点疑问想咨询一下经开区政府:1.当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执法部门是按照哪个法律法规来执法?我们老百姓按照哪个法律法规来守法?2.是否经开区政府只给予了九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收缴鱼竿的权利,而没有给予让当事人按照既定的法规接受处罚,返还当事人财物的权利?如果经开区政府没有给予他们这项权利,我又该到哪个部门接受批评教育以及相应的处罚?
谢谢各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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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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