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2月08日
国家级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来信时间
2021-10-26
来信标题
不文明钓鱼如何接受处罚
来信内容
尊敬的经开区领导: 我是一个守法爱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老百姓,闲暇之余就喜欢钓鱼。国家出台了许多关于长江10年禁渔的规定,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对钓鱼人做出一些规定。对于这种利国利民的政策,作为钓鱼人我们也是坚决拥护的。我平时钓鱼也本着娱乐为目的,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人一竿进行娱乐性垂钓。 但是2021年8月27日,已经过了国家规定的禁渔期,上午9点多,来到小坝子的一个小沙坑钓鱼,左边是采沙石遗留下来的深坑,右边是以前堆积如山的建筑垃圾。刚刚下杆就听到有人吵闹,说不能钓鱼,于是我就收拾好东西离开,刚走不远,就被九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强行收缴了鱼竿。我就查询了农业农村部印发的《“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其第四条关于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的第三点主要任务。即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内陆重点水域禁渔政策。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实施“定人联船”“信息周报”,掌握所辖渔船动态。组织水上、陆上禁渔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确保禁渔秩序平稳。适时组织执法联动活动和省际间联合交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纳入执法范围。明确规定娱乐性垂钓行为不再纳入执法范围,而《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第三条确定观音湖保护范围东至黄荆壕堤、东区堤、广济堤堤脚,西至北固堤、城区堤、南强堤堤脚,南至过军渡电站枢纽大坝,北至唐家渡电航枢纽大坝。第二十二条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其他禁用渔具进行捕捞。《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五)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第三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按照国家的法律我是不应该被收缴鱼竿的,但是按照遂宁市的文件我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应该被责令改正,该处不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那就算景观河道,相关部门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既然犯了错,接受处罚教育是应该的,但是我多次找到九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识到自己错误,要求他们按照规定处罚,然后返还鱼竿。但是均被告知要等上级部门通知,一拖就是两个月了。 我在深刻反省自己错误的同时也有两点疑问想咨询一下经开区政府:1.当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是执法部门是按照哪个法律法规来执法?我们老百姓按照哪个法律法规来守法?2.是否经开区政府只给予了九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收缴鱼竿的权利,而没有给予让当事人按照既定的法规接受处罚,返还当事人财物的权利?如果经开区政府没有给予他们这项权利,我又该到哪个部门接受批评教育以及相应的处罚? 谢谢各位领导。
办理情况
  • 根据遂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文件《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确定观音湖保护范围东至黄荆壕堤、东区堤、广济堤堤脚,西至北固堤、城区堤、南强堤堤脚,南至过军渡电站枢纽大坝,北至唐家渡电航枢纽大坝,保护范围内均属于长江禁捕区域。 根据《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遂船农业【2020】220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在船山区(含河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所有天然水域进行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在禁渔期、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扎草取卵,严禁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根据2020年11月1日施行的《遂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四条在景观河道、湖泊内游泳、垂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九莲街道办事处巡河人员没有身穿工作服及佩戴工作证提出了要求,办事处立即进行整改,制作了规范的工作证,并要求巡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严格佩戴相关证件规范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九莲街道办事处   2021-10-28